•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当前位置:找法网>杭州律师>拱墅区律师>程杰律师 > 亲办案例

- 主任律师 -

  • 已帮助27457人
  • 13301*********049
  • 188-6883-2993
  • 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 杭州市拱墅区萍水东街运河万科中心b区b2幢2层五民律师事务所
快速咨询
找法网微信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关注【找法网】

叶某育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程杰  更新时间:2020-07-06 09:01  浏览量:809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叶某育,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程杰,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叶某育诉汪某、嘉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犯侵占罪一案,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浙0411刑初288号刑事裁定。自诉人叶某育不服,提出上诉。

原裁定认为,嘉兴市品斋公司作为单位不是构成侵占罪的主体。自诉人叶某育所说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侵占罪的法律特征,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受理范围。据此,原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自诉人叶某育的起诉不予受理。

自诉人叶某育上诉及其代理人提出,一审法院应向自诉人释明公司不属于侵占罪主体,自诉人可对主体予以变更;一审法院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自诉人的货物交由汪某保管的事实清楚,汪某擅自使用自诉人的粽叶构成侵占,本案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嘉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依法不能构成侵占罪的主体,上诉人叶某育起诉该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不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原裁定对此的认定并无不当。但上诉人叶某育起诉汪某构成侵占罪,符合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撤销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9)浙0411刑初288号刑事裁定;

二、指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人叶某育控告汪泉犯侵占罪一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以上内容由程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杰律师咨询。

程杰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 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公司企业 债权债务 建筑工程 交通事故 劳动纠纷 知识产权 人格尊严 其他

咨询电话:188-6883-2993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